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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NFT数字艺术品的交易及合规风险

发表时间2025-04-26 |   作者: 企业视频

  《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是世界上第一件在传统拍卖行出售的纯数字作品,是一件非同质化代币(NFT)作品。它是艺术家迈克·温科尔曼(艺名Beeple)自2007年5月起耗费5000多日每日创作作品的马赛克集合,是一幅巨型拼贴作品。2021年3月11日,这幅画在佳士得拍卖行最终拍出了6934万美元的天价。随着Beeple的NFT作品以高价成交,全世界兴起了一股NFT风潮,许多名人将NFT作品高价卖出,一时间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有人认为NFT的出现给了数字作品与观众之间带来了全新的纽带,创造者能够没有顾虑的将自己的数字作品展示在网络上,同时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但同时,也有的人觉得NFT会带来新一轮的泡沫和骗局,NFT这一新事物也将带来更多的意料之外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NFT数字艺术品的相关概念进行说明,梳理目前国内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主要交易模式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分析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并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提出相关合规意见。

  在对NFT数字艺术品具体的交易行为以及法律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前,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NFT,NFT与数字艺术品之间是什么关系。

  NFT,全称为 Non-Fungible Token,意思为非同质化代币,是区块链上一组原始数据单位,本质上是数字收藏品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书,能够记录该客体的发行日期、具体流转信息等[1]。其技术原理在于,基于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的公链或联盟链上的智能合约或标准,将现实存在的有形的物数字化或直接基于网上创作的数字化内容做哈希化(加密的字符)后发行具有加密功能的一种新的权利代表或藏品。

  那什么是“非同质化代币”呢?它是指区块链上唯一且不可被替换或交换的数据单元,简单说来,即这种通证具有不可替换性。在区块链领域,人们通常更熟知同质化代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即一个比特币和另一个比特币之间是同质化的,可以互换的,同类型的通证之间并不具备差异性,就像法定的一百元钞票和另一张一百元钞票之间功能、属性是完全相同的,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NFT除了具备像比特币这样做才能够在区块链上通过加密技术传递信任和价值以外,还可以使得附着在通证之上的内容可以在加密网络中进行传递,这些所谓的“内容”,可以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只要是可以数字化的内容,比如小说、图片、画作、音乐、视频、电影等,均可被承载在NFT上,因此,和这些数字内容有关的确权、授权、流转、出售等等行为能被记载和追踪,为数字收藏品的确权和交易创造了可能,有利于进一步的刺激数字艺术品的创造,推动数字艺术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NFT的技术原理也使得其具有以下三种特性:第一,NFT具有无法替代性,即每个NFT拥有独特且唯一的标识,不同的NFT之间无法直接进行替代、交换;第二,NFT不可分割性,即只存在整数的NFT,第三,不可篡改性,NFT是通过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实现,在铸造完成以后被嵌入区块链中,相应的信息也被记载入区块链中,没有办法进行更改。任何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稀缺性,这种防止被篡改的非同质化独特属性,为其提供了一种可以与特定事物、特定资产相挂钩,用于证明其对有形资产(如房子、车子等)或者非货币性资产(如视频、音乐、游戏道具等)享有财产权的方法。

  从目前的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监管导向来看,对于NFT有关非同质化通证的金融属性被弱化,更多的是用于对艺术品进行数字化创造,以下统称为“数字艺术品”(国内很多研究中也称“数字收藏品”、“加密数字艺术品”、“NFT数字艺术品”、“NFT数字作品”等)。

  从上述对NFT概念、特点和技术原理的分析可知,NFT是记载在区块链账本上的信息,只是其可以指向特定事物,从而能够证明数字艺术品的权属,是表示特定资产的区块链上的数字文件,即智能合约。但NFT本身并不等同于数字艺术品,而是与数字艺术品相关的一串区块链数字,是数字复制品在链上的一种密码学表达,尽管NFT通过技术方法可以指向数字艺术品,但NFT只是数字艺术品在数字世界的一种映射标记,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艺术价值,且两者属于独立的数据内容,这些数字艺术品的数据内容是以文本、图像、音频以及视频等多形态存在的媒体文件,此外,NFT还包括对这些数字艺术品数据内容的解释说明,比如艺术品名称、艺术品详细内容、合约条款、媒体链接等信息。

  考虑到存储的成本,很多创作者并没有将数字艺术品的数字内容也存储在区块链上,而是存储在服务器或采用云存储方式来进行链下存储。当然,NFT和数字艺术品分开存储的方式,也导致存在一种风险,即创造者将铸造的NFT数据内容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上,当第三方服务器发生安全事件,如受到网络攻击或无法访问甚至是数据丢失时,但NFT本身不受影响,还留存在区块链上,但该NFT指向的数字艺术品的数据内容可能已不存在了。

  NFT数字艺术品大多以“数字”作为媒介素材,由创造者通过计算机中的集成电路、中央处理器、电线、网络、屏幕、手柄、鼠标、键盘等物理硬件,以及机器语言、模拟语言和编程语言,通过句法和表达逻辑来形成作品,传达思想[2]。因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任何人都有几率会成为数字作品的创造者,数字作品的创造、存储、传播都变得更加便捷。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由此可见,艺术品要以有限复制品为条件,但数字作品和数字文件具有无限可复制性,这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数字形式创造的作品很难成为数字艺术品。

  在数字环境下,简单的“Ctrl+C”和“Ctrl+V”就能够实现对数字作品的无限次复制,尽管可以使得创造者的作品在短时间内快速的传播,但假如没有有效的方式能够确定“原件”,数字作品将不具有任何稀缺性,更没有人会愿意为其买单,这样也会导致拥有原件的意义和价值完全消失,如果你是创造者,你还会愿意对数字作品进行创造吗?因此,NFT的出现对于数字艺术而言具有革命性的意义,NFT的无法替代性、不可分割性以及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使得证明“数字原件”成为可能,也让数字艺术品具有稀缺性,尽管铸造成NFT的原件也可以无限复制、粘贴和共享,但是只要数据内容以NFT形式存在,就可以通过区块链证明以及记录数字艺术品的原件所有者。

  在创造者将数字艺术品铸造成NFT前,首先要选择一个NFT的交易平台做铸造。各类NFT平台都有其依托的区块链,根据区块链的类别来划分,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公链(Public blockchain):即公有/公共的区块链,访问与编写的权限对所有人开放。私链(Private Blockchain),即私有的区块链,所有访问与编写的权限全由某个机构或者组织控制。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即机构联盟的区块链,访问与编写的权限仅对加入组织联盟的节点开放。国内NFT平台主要依托联盟链类别进行运营,如至信链(腾讯)、蚂蚁链、知信链&数中链(阿里)、百度超级链等。在联盟链上购买数字艺术品,只能存在于特定平台,限制性较强,且各联盟链之间互不相通,而国外NFT平台大多构架在公链上,能够直接进行首次发售和多次转让。

  目前主流交易买卖平台NFT的生产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用户生产内容(UGC模式,即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个人制作内容并上传至交易买卖平台进行流通和交易。NFTCN是国内少数支持用户铸造NFT的平台之一,NFTCN App和其官网上均支持用户铸造NFT,用户需要先完成实名认证,提交身份证信息和照片。铸造NFT需要一定的“燃料费”,用户需提前购买燃料,燃料按次数计费。

  另一种则是平台生产内容(PGC模式,即Platform-generated content),即由NFT平台合作机构制作内容以后,平台上传并进行售卖。目前国内的大部分NFT交易平台还是以PGC模式为主,依托各类优质的IP品牌方进行合作,主流的数字艺术品发行人包括各类文创机构、博物馆、艺术馆或者有合作的知名艺术家等。而一些国外的NFT平台也有不少是采取UGC模式,由平台注册的用户,在关联加密货币钱包后,可以购买NFT,也可以创建和铸造NFT。

  NFT的产生过程称为NFT的“铸造”(minting),指在区块链初次制造和记录NFT的过程。铸造者多是NFT数字艺术品相关的创作者,亦或是能为数字艺术品铸造NFT的被授权者。

  铸造者在取得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人合法、完整的授权后,将数字艺术品的复制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中,生成相应的URL(统一资源定位符),即指向数字作品存储位置的链接。继而由服务器托管方提取数字作品的名称、外观、权属信息等元数据,利用哈希算法将上述元数据转化为哈希值,并将其映射上链,最终形成与数字作品唯一对应的数字化通证(Token ID)[3]。值得注意的是,上传作品不等于创建了NFT,还需要选择交易的智能合约,并在区块链中生成该作品的记录,不少平台还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以太坊手续费gas费。

  创造者的目的是让数字艺术品产生价值,进行流通从而创造收益,在NFT铸造完成后,流通交易是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外的NFT平台基本上全面放开了二级市场的交易模式,用户可以对其制作或购买的NFT自主定价并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平台内的买家可以通过数字钱包以加密货币进行支付,完成购买后,买家即可成为交易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数字艺术品的所有者,所有的交易信息都将被记录到NFT中,信息透明可追溯。买家也可以在完成购买后再次定价出售,进行二次流通。

  结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监管思路和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看,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融资及交易场所采取的都是严格禁止的治理模式,对于NFT金融化的路径,我国更是表现的极为谨慎,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三协会倡议”)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提出了六条行为规范,包括金融产品不可以NFT化、不可以削弱非同质化特征(如批量创设、大量分割藏品等证券化行为)、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设立交易场所、不使用虚拟货币计价和结算、实名认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

  在此背景下,尽管目前有关监管文件并未明确禁止数字艺术品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但在行业发展早期国内大部分NFT交易平台并不支持二次交易。如“鲸探”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中,《用户协议》[4]明确规定,用户需要持有数字藏品达到24小时后才能转赠,转赠是无偿的,且具体持有时限平台可能会不定期进行调整。在NFT的交易环节,目前国内的交易平台大多并未向买方用户收取佣金,但有些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保留调整我们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权利”[5],用户购买NFT数字艺术品并不支持以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还是以人民币为结算方式。

  然而近年来,数字资产经济价值被更多探讨及认可,数据资产的获取和转让条件更为宽松。对比“鲸探”此前的用户协议以及20241127版本的用户服务协议,在最新版用户协议中,数据藏品及数字卡片都被定义为数字资产,20241127版本3.2条规定了数字资产的转让,取消了此前需要持有数字藏品达到24小时后才能转赠的规定,但出于安全合规的需要,依然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实名认证。

  在NFT数字艺术品整体的铸造和交易等流程中,会涉及多方参与主体,不同的主体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尽相同,综合国内目前的NFT交易平台来看,各主体之间主要的关系如下:

  无论是交易平台自主发行NFT数字艺术品,还是为用户提供发行平台服务,NFT交易平台都是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最重要的参与方之一,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及NFT交易平台所承担的复合性作用,NFT交易平台可能具有多重法律身份,主要如下: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划分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服务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和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从犯罪认定角度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更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总体而言,NFT交易平台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为用户提供NFT铸造、作品发售、购买、结算、转赠、展示,数字藏品的访问、欣赏、信息查看等各类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NFT数字艺术品的交易中,NFT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提供信息发布、撮合等服务,因此,也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NFT交易平台为发行人提供在区块链上铸造NFT的技术服务,也提供用户交易流转NFT数字艺术品的服务,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根据NFT交易平台的功能的不同以及业务开展的不同情况,平台可能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2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中,NFT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铸造NFT,交易、转赠NFT的相关信息服务,属于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该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7条规定,如果交易平台涉及有偿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则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NFT数字艺术品的底层数字作品主要表现为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形式,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第2条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即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NFT交易平台为数字艺术品提供铸造上链并进行展示、交易、提供访问、浏览、欣赏、下载甚至是拍卖的服务,属于进行互联网文化活动,如交易平台在上述活动中获利的,则应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平台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申请。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NFT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正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所发展起来,NFT交易平台为发行人提供数字艺术品的上链服务,应当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

  根据该规定的第11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

  )公布的填报指南,区块链信息服务分为基础设施提供方、应用运营方以及技术服务提供方。对于NFT交易平台来说,其一般充当应用运营方的角色,为用户提供交易钱包、交易查询浏览器等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应取得B2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EDI证)。NFT交易平台为NFT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因此应取得EDI许可证。

  若NFT交易平台提供拍卖式售卖服务的,则需要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11、12条相关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对注册资本、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章程、人员、拍卖规则等都提出了相关要求,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在完整的NFT交易活动中,除了NFT交易平台之外,还涉及其他多个参与主体:

  目前,NFT数字艺术品主要有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就是由创造者直接利用数字技术手段进行创造,然后对作品进行NFT加密;另一种则是创造者先提供实物艺术品,再通过拍摄、扫描等数字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数字形式,然后再进行NFT加密。

  基于上述不同的途径,NFT的权利来源也不尽相同,前一种情形下,直接在线创造形成了NFT,并不涉及原始作品的问题;在第二种情形下,根据NFT形成的整个过程来看,以画作为例,首先现实世界中需要先创造一幅画,然后对该画作进行复制并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中,利用密码学与算法创建出哈希值或某种秘密,将该哈希值或密码上链,存放在区块链上进行记账,从而完成NFT铸造的过程。在此情形下,NFT必须得以一幅现实世界的画作为基础,那么这幅画作著作权人就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例如,笔者在鲸探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名为《九方皋相马》的数字藏品,其原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徐悲鸿。

  将已有的原始作品复制、上链,则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与NFT铸造方(铸造方也可能和发行人是同一人)并非同一主体,那么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就必须明确,这也可能影响到后续的交易、流通以及NFT交易平台的相关权利约束。

  NFT的发行人,是指拥有作品著作权,或者获得了原始作品所有方授权,将原始作品数字化后形成的NFT进行出售,获得销售收入的机构或者个人。比如在上述的《九方皋相马》的数字藏品发行交易活动中,创作者是徐悲鸿,而发行人则是北京亚视联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提供数字资产综合运营服务,专注数字藏品创造、数字IP运营孵化等服务。

  如果发行人是基于第三方授权来铸造NFT数字艺术品的,则需要获得相关权利方的充分授权,授权的内容也会因作品内容和作品类型而多样化,需要根据作品的不同情况,明确不同的权利和权利人。

  第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NFT数字艺术品同样属于网络出版物的范畴,需要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的要求,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二,艺术品经营备案。NFT在数字艺术场景中的应用,使得数字艺术品可以具备“有限复制品”特征,符合艺术品特征,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其他。”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人将艺术品数字化并进行上链发行,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也应当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5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发售方主要是指为NFT发行人、NFT购买者(即NFT的卖家和买家)提供信息发布、NFT上链、所有权转移、确权以及资金支付等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发售方和NFT交易平台可以是同一个主体。

  平台用户包括支付对价在平台内购买取得NFT所有权的机构或个人、NFT数字艺术品潜在的消费者、接受NFT转赠的受让方,如果NFT交易平台支持用户个人制作数字艺术品内容并上传至交易平台做流通和交易的,则还包括自行提供内容制作NFT数字艺术品的用户。这类主体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资质要求,具体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各个交易买卖平台的用户协议约定。

  结合NFT行业及数字艺术品的特点,NFT数字艺术品可能同时具备艺术作品、数据资产以及金融产品等多层面的性质,因此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监管主要涉及对文化产品或艺术品的监管;对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的金融风险监管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监管等,其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包括:

  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可能涉及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网络出版以及艺术品经营等多方面的监管。发行人应视所发行NFT数字艺术品的情况,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艺术品经营备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多项行政许可或备案,否则将面临NFT数字艺术品无法上架销售或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下架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NFT发售方来说,最为主要的资质问题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问题。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如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则根据该管理规定第22条,违规主体可能被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NFT数字艺术品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包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类型的艺术作品或收藏品。我国对于艺术品、收藏品、视听节目、文化出版物等各类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或艺术品内容有一定的合法性要求,部分禁止性内容不得通过上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中均对禁止提供的内容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于内容存在违法性的艺术品或网络出版物等作品,有关监管部门往往会采取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针对NFT行业内的各主体: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人作为NFT数字艺术品内容的决策方或是NFT数字艺术品所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对NFT数字艺术品内容的合法性负有主要责任;NFT发售方作为NFT数字艺术品的主要展示和售卖平台,同样有义务对NFT数字艺术品的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核,根据《电信条例》第77条的相关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利用电信网络发布、传播违法内容,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无论是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人还是NFT发售方,均应对NFT数字艺术品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目前NFT行业内已有NFT数字艺术品内容管理不当导致风险的事件:2022年3月15日“国家消费者权益日”当天,NFT平台“秦储”被曝其发行的《泰山石敢当》NFT数字作品的文字介绍中出现严重问题,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单独列为国家,引发消费者的严重不满情绪,当天该NFT平台即被暂停访问。当天晚上6点,该NFT平台发布《关于平台审核不严谨致歉》的声明,在声明中该平台承认在其作品介绍上出现了严重的文字表述问题,系发行人提供的作品介绍,而平台运营未进行严谨审核存在过失。在向广大用户致歉的同时已经对相应数字艺术品进行下架处理对审核运营负责人作辞退处理。[6]

  最为常见的NFT数字艺术品为数字化的美术、文字、摄影等作品,而在NFT数字艺术品的铸造、发行实质上是对实体作品的数字化或对数字作品的复制,而后续将NFT数字艺术品上链并通过平台发售的过程中需将作品向用户进行展示,这一环节涉及对相关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人来说,其铸造、发行NFT数字艺术品前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NFT数字艺术品以文物藏品等为内容的,依据《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有关博物馆的授权。如发行人未经授权擅自铸造、发行NFT数字艺术品,则可能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对于NFT数字艺术品发售平台来说,其作为向NFT发行人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民法典》1195条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发生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内的侵权行为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其在收到原始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可能的侵权主体,并针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除此之外,NFT数字艺术品发售平台往往会从NFT数字艺术品的铸造、发行等过程中获利,因此其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未尽到相应的权利审查义务,同样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在“国内NFT侵权第一案”——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7]中,奇策公司为“胖虎打疫苗”漫画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后奇策公司发现原与宙公司运营的平台中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后奇策公司以原与宙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与宙公司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中获取服务费,根据《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原与宙公司应对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原与宙公司在该漫画作品著作权人的微博名水印未去除的情况下,为侵权用户提供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售卖等服务,并从中获利,实质上并未对NFT数字作品的权利来源合法性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NFT数字艺术品不具备实物载体,也不具备较为客观的定价标准,因此其价值浮动幅度较大,基于这一特征,实践中也存在利用NFT数字艺术品开展非法集资类活动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中规定,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也明确提出,要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不为NFT提供集中交易等服务。虽然NFT数字艺术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均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且批量化发行的NFT数字艺术品同样可能存在变相发行证券或代币发行融资的金融风险活动。而大批量发行内容相同的NFT数字艺术品,实质上削弱了NFT数字艺术品的非同质化特征,会使其更类似于虚拟货币,如利用此类NFT数字艺术品进行公开融资,也可能被定性为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并因此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部分NFT发行人以NFT数字艺术品或“元宇宙”概念为噱头,以虚拟投资项目向购买者宣传NFT数字艺术品具备高回报率或可取得高额收益等,以此引诱用户购买NFT数字艺术品,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这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行为特征。如NFT数字艺术品发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融资项目或提供虚拟信息欺骗购买者投资购入NFT数字艺术品,还可能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在“Meta藏宝阁涉嫌网络诈骗案”[8]中,藏宝阁平台公开发售数字藏品,并将其称为“残卷”,用户购买不同等级的“残卷”后可利用其合成宝箱,并使用获取藏宝图,最终进入官方建立的自治社区。用户购买“残卷”等道具的消费金额将全部注入奖池,活动结束后,平台官方将向用户按比例分配奖池资金,用户可获得金条、手机或现金奖励。但活动结束后,用户已无法联系到平台管理人员,无法参与活动奖励分配,所购买的数字藏品价值也不断下降,用户亏损严重。后河南商丘市局睢阳分局接到举报,以涉嫌诈骗罪逮捕了藏宝阁平台的相关管理人员。

  该案也被称为“NFT平台涉刑第一案”,对于NFT平台运营者,向用户承诺享有平台股权收益或者销售分红或承诺相关实物奖励或者权益奖励;并向用户明示或者暗示数字艺术品具备增值空间;开通二级交易等行为均属于投机炒作行为,如无法向用户兑付相关收益,给用户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则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NFT发行人或NFT平台应合理对数字艺术品进行宣传,避免向用户承诺数字艺术品的投资回报率或承诺各种兑付奖励,禁止开通二级交易市场等,谨慎规避NFT金融风险。

  NFT数字艺术品具有虚拟资产属性,其定价大多与数字艺术品内容及系列数字艺术品的数量等有关,且艺术品的定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价格波动明显。因此NFT数字艺术品很容易被用于开展洗钱活动。

  目前国内的NFT数字艺术品平台大多是基于联盟链设置,NFT数字艺术品交易也仅允许使用法定货币,禁止使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购买NFT数字艺术品,同时要求实名参与NFT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活动,禁止开设用于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提出防范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的投机炒作风险及洗钱风险。NFT发行人及NFT平台应合理确定数字艺术品价格,禁止二级交易市场,以免相关数字艺术品或NFT平台被用于洗钱活动,给平台带来刑事风险。

  NFT数字艺术品的底层技术依托为区块链系统,由区块链中各参与者的计算机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链接组成,并对链上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处理、交换等,区块链系统同样属于“网络”的范畴,也需要关注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等风险。

  国内外NFT平台遭受网络安全攻击及钓鱼诈骗等不法事件的案例屡见不鲜,典型如周杰伦所持有的猿游艇俱乐部(BAYC)系列NFT数字艺术品被钓鱼网站窃取,按照当时的价值估算,该数字艺术品的价格高达320万元人民币。NFT平台运营者同样属于《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提供者,需保证其所运营的网络数据具备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法履行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等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如NFT数字艺术品发售平台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到位,还可能因此面临刑事风险。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平台运营者同样具备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需保证NFT数字艺术品的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依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

  此外,由于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NFT数字艺术品时会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银行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因此NFT平台还需规范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定期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范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谨防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遭受诈骗、隐私泄露等风险。

  从目前我国NFT数字艺术品的定价及发行实践来看,NFT数字艺术品的定价基本是由发行人依据底层艺术品、作品的艺术价值或版权价值、数字艺术品的稀缺性以及与NFT交易买卖平台的合作费用成本等因素确定。事实上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很难对艺术品的实际价值进行准确判断,这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与NFT数字艺术品发行者或NFT数字艺术品发售平台的信息差距,并且难以在选购NFT商品时进行理性的甄别,还可能因不知情购入盗版或侵权NFT数字艺术品,导致消费者自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

  除此之外,大多数NFT发售方所出售的NFT数字艺术品依托于其所构建的联盟链,一旦该平台停止运营,则消费者已购买的NFT数字艺术品也将会失去其实际价值,这导致消费者面临着极大的消费风险。如果NFT发售方无法规范销售、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也会面临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对平台的正常运营以及平台声誉造成影响。

  部分NFT发行人或NFT发售方在对NFT数字艺术品进行宣传时可能会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宣称平台或数字艺术品与某官方机构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个人等进行合作,或已取得IP授权,或是宣称数字艺术品具有投资回报性,承诺收益内容等。对于此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很可能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因此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犯罪。

  除此之外,部分NFT发售方还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网站标识或名称相近的“盗版”平台,刻意混淆公众对平台运营主体的认知,利用其他主体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规定的混淆行为,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区块链技术的升级迭代及元宇宙生态的构建等技术创新将持续推动NFT行业的发展,数字资产的价值更加得以体现,伴随着发展,从业者更应关注相关合规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安全合规,促进数字艺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 许璟:《NFT交易买卖平台的注意义务承担与责任规制》,载《镇江高专学报》,2023年7月第36卷第3期,第55页。

  [2] 陈静:《试论艺术与科技融合的个体呈现》,载《中国文艺评论》2020年第3期,第 92-100页。

  [3] 邓建鹏 马滢滢:《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载《治理研究》2023年第4期,第146页。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数据合规及信息安全保护、数字经济领域刑事辩护、私募基金投融资及商业并购等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数字经济产业、数据合规及信息安全、资产管理、投融资并购、资产证券化等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阚静文)“住手!”“抗争”“我们不想要这样的美国!”,超1000场,逾50万人参与……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签署最新的“对等关税”行政令,加之美国政府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引发美国国内及欧洲强烈抗议。连日来,多地民众走上街头,用行动表达不满与愤怒。

  潮汕英歌与海阳大秧歌同台斗舞,二者气势各异,一个靠动作,一个靠呐喊,网友:看了一场跨越南北的非遗“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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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政府宣布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所谓“对等关税”后,苹果等美国科技公司股票跌幅明显。有外国机构指出,加征一定的关税可能会使苹果手机价格持续上涨30%—40%。美国加征一定的关税的代价是什么?通过对一部苹果手机组成的拆解,或许能够获得答案。

  乔治·布什美中关系基金会总裁方大为6日在接受央视记者专访时表示,美国政府新关税政策的影响将是毁灭性的,不仅会使美国经济面临更加大的风险,引发的经济衰退更是对全球贸易体系的破坏。乔治·布什美中关系基金会总裁 方大为:我认为影响将是毁灭性的。

  文旅部教育部发声!文化旅游部提示中国游客谨慎赴美旅游,教育部:预警!近期选择赴美有关州学习时做好安全风险评估,人民日报:坚决反制!我们奉陪到底

  浏阳烟花出口商回应美国“对等关税”:浏阳烟花无可替代 美国生产不了,涨价也是涨美国人的 没利润坚决不卖

  四川成都一位田先生发视频称。第二天早上二人开始上吐下泻。发高烧至39摄氏度,腹痛到晕厥。沙门氏菌的黄金生长温度是温暖的37摄氏度,从冰箱的7摄氏度到热得冒泡的45摄氏度都能悠哉生存,在水里也能悠然自得地待上2~3周,在粪便中可生存1~8个月不等。

  山姆超市,又出事了。4月6日,线万元商品遭冒领#冲上热搜第一。有网上的朋友表示,“太离谱了”。

  当地时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宣布对贸易伙伴征收所谓的“对等关税”措施。其中,不断讨好美国“倚美谋独”的当局被狠狠打脸——台湾地区被加征32%关税。靴子落地,台湾民众怒斥:台积电白给了,武器白买了,结果还被美国征收32%高关税。